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0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周君強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李淑惠法官簡志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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