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巧惠
       曾沁琳
       曾麗珊
       曾勝杰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戴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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