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24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洂安 (原名:陳妙
淨、 陳妙瀞陳姿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萬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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