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19號
原   告  羅任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秀芸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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