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盧姿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76號),惟被
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1,4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6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
之訴訟費用為1,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420元(計算式:0000-0000-000=420),是本
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4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