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勞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盧姿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76號),惟被
  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1,4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6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
  之訴訟費用為1,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420元(計算式:0000-0000-000=420),是本
  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4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