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吳梅香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顯榮 間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車牌號碼0000
-00號之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語。關
於原告請求確認系爭車輛所有權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表明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若干,亦未提供相關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車輛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或提出足供認定系爭車輛現值之相關資料(如鑑
價報告、估價單、報價單、汽車仲介行情證明等),以供本院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