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尤徐秀鑾 特別代理人 尤家華 被上訴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劉雅雲 律師
許佩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淑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