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勞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業績獎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上訴人詳霖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煥澤 訴訟代理人 傅文忠 被上訴人 蘇倍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於上揭準備程序期日提出士林 延平 住商建地案中建商之購買承諾書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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