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壢簡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瑞銀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在100年11月8日上午5時50分許,在桃園縣○○市○○路○○○巷○○號前,辱罵告訴人廖○○所有圈養在其住處樓下的狗,惟矢口否認有何毆打該隻狗致死之事實,辯稱:伊當天下樓,什麼都沒有拿,伊只有罵狗,伊沒有拿東西打牠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傷害該狗致死之犯行。雖被告以上詞置辯,惟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當天看到的情況為何?)當天凌晨五點多伊聽到狗在叫,伊要下樓叫牠不要叫時,從二樓窗戶往下看,即看到被告拿著木棍或鐵棍要走回去,在被告罵完三字經之前,伊有聽到狗的哀嚎聲,被告罵完之後,沒幾分鐘伊下樓去看,狗已經嘴巴流血死了。(問:你在被告罵完回家後,離你下樓看狗中間約有多久時間?)伊本來就要下樓查看,伊看到被告回家後,伊就立刻下樓。(問:在你下樓時,有無聽到狗在叫?)伊在樓上有聽到狗哀嚎聲,就沒有聽到狗在叫了等語,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問:你罵完上樓後還有無聽到狗在叫?)沒有。(問:你一邊罵時,狗的叫聲音量如何?)我沒有注意,因為伊是對著樓上大罵,就看著那隻狗一直轉來轉去,那隻狗的聲音是哀嚎的聲音,不是大吠的聲音等語。綜觀證人甲○○及被告所言,足認被告在罵狗時,該隻狗仍存活著,惟被告離開後短短幾分鐘內,該隻狗即吐血而死,且再無吠叫之情,益徵被告有傷害該狗致死之事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違反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項之傷害動物致死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毀損他人物品罪及傷害動物致死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廖○○所有之狗吠叫,即任意傷害告訴人廖○○、甲○○所飼養之寵物致死,犯後猶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動物保護法第3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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