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尤偉民 (即 尤徐秀鑾 之承受訴訟人)
尤家華 (即尤徐秀鑾之承受訴訟人) 尤世雄 (即尤徐秀鑾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劉雅雲 律師
許佩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尤偉民、尤家華、尤世雄為上訴人尤徐秀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尤徐秀鑾已於民國102年8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尤偉民、尤家華、尤世雄,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3至205頁),因尤徐秀鑾之上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規定,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黃珮禎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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