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54號聲請人 黃玉崑 相對人徐 黃秀桃 相對人 黃春松 相對人 黃春發 相對人 黃春興 相對人 黃煥崧 相對人 黃瑞香 相對人 黃明仁 相對人 黃艷萍 相對人 黃守正 相對人 何淑媛 相對人 黃武雄 相對人 黃桂光 相對人 黃美容 相對人 黃慶忠 相對人 黃隆文 相對人 黃玉英 相對人 黃玉珍 相對人 黃玉美 相對人 黃雲輝 相對人 黃雲枝 相對人 黃雲福 相對人 黃鳳 英相對人 黃鳳庭 相對人 黃星富 相對人 黃淑媛 相對人 黃春日 相對人 黃金泉 相對人廖 黃送妹 相對人 王黃順 良相對人 林進生 相對人 林成諺 相對人 林素 貞相對人 林玉珠 相對人 黃鳳英 相對人 黃鳳嬌 相對人 謝禎 滄相對人 謝禎祥 相對人 謝禎璋 相對人 陳謝逢媛 相對人 謝惠媛 相對人游 金慶 相對人 游收益 相對人 游玉珠 相對人邱 游秀蘭 相對人 游金玉 相對人 游竹英 相對人 劉宗祥 相對人 劉宗銘 相對人 劉宗聖 相對人 鍾德福 (即 黃澄秀 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仁豐 (即黃澄秀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健豐 (即黃澄秀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宥瑋 (即黃澄秀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德湧 (即黃澄秀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美枝 (即黃澄秀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美蓉 (即黃澄秀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迭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99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235號判決確定在案,關於訴訟費用,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審(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原告即聲請人支出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第一審地政機關測量規費共45,600元、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200元、第二審地政機關測量規費共7,200元,共計104,800元。則本件相對人等自應按前揭判決所示比例,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相對人黃鳳英(編號22號)尚支出鑑定費用50,000元,依前揭規定,應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鳳英應負擔之費用,依負擔比例計算後就相等之額抵銷,則聲請人得向相對人黃鳳英請求2,246元,相對人黃鳳英得向聲請人請求4,365元,於相互抵銷後,聲請人尚應給付相對人黃鳳英2,119元,就此部分,因相對人黃鳳英於另案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
179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是本件聲請人應給付予相對人黃鳳英部分於該案裁定內確定,本件不予會計,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相對人等應各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
下四捨五入)┌──┬────────────┬─────┬─────┐│編號│相對人│訴訟費用負│應負擔之訴││││擔比例│訟費用│├──┼────────────┼─────┼─────┤│A│ 徐黃秀桃 、黃春松、黃春發│各60/1260│各4,990元│││、黃春興、黃煥崧、黃瑞香││││├────────────┼─────┼─────┤││黃明仁、黃艷萍、黃守正、│各15/1260│各1,248元│││何淑媛│││├──┼────────────┼─────┼─────┤│B│黃武雄│20/1260│1,663元││├────────────┼─────┼─────┤││黃雲輝、黃雲枝、黃雲福│各27/1260│各2,246元││├────────────┼─────┼─────┤││黃鳳庭│12/1260│998元│├──┼────────────┼─────┼─────┤││黃桂光│20/1260│1,663元││C├────────────┼─────┼─────┤││黃美容│30/1260│2,495元│├──┼────────────┼─────┼─────┤│D│黃美枝、黃德湧、黃美蓉、│各12/1260│各998元│││鍾德福││││├────────────┼─────┼─────┤││黃仁豐、黃健豐、黃宥瑋│各4/1260│各333元│├──┼────────────┼─────┼─────┤│E│黃慶忠、黃隆文、黃玉英、│各12/1260│各998元│││黃玉珍、黃玉美││││││││├──┼────────────┼─────┼─────┤│F│黃星富、黃淑媛、黃春日、│連帶負擔│34,933元│││廖黃送妹、黃金泉、王黃順│000-0000││││良、林進生、林成諺、林素│││││貞、林玉珠、黃鳳英、黃鳳│││││嬌、 謝禎滄 、謝禎祥、謝禎│││││璋、陳謝逢媛、謝惠媛、游│││││金慶、游收益、游玉珠、邱│││││游秀蘭、游金玉、游竹英、│││││劉宗祥、劉宗銘、劉宗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