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㈠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㈠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六三號
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田金水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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