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洋菸均沒收。
事實
一、乙○○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間某日起,在高雄縣○○鄉○○○路三六二、三六四號其所經營之「義興飲料大賣場」,先後三次分別向前來該店兜售之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以每包新臺幣(下同)三十元之價格購入 大衛杜夫 牌、七星牌各二十包及以每包四十二元購入峰牌二十包;以每包二十八元之價格購入大衛杜夫牌、七星牌各五百包及以每包四十二元購入峰牌五百包;以每包二十四元之價格購入大衛杜夫牌、七星牌、卡迪亞,及以每包三十八元之價格購入峰牌等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再分別以大衛杜夫牌、七星牌、卡迪亞牌每包三十二元、峰牌每包四十五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人圖利,並將其中部分運送至其位於高雄縣鳳山市灣頭南巷二十一弄十七號住處放置,嗣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許,乙○○駕駛其弟甲○○所有車牌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在上開住處補貨,欲載往店內銷售時,遭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
二、案經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三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在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一頁反面至第二頁、偵查卷第十三頁反面、本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審判筆錄),且有如附表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扣案足資佐證,復有被告於右揭時地為警查獲時之搜索扣押證明筆錄、現場檢查切結紀錄及查獲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扣押物品表各一件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販入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予以出售圖利,其所為係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處罰。公訴人就被告所犯罪名,於起訴法條雖未論及,惟起訴事實已記載明確,且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為本院所得審究。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觸犯同一罪名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審酌被告因貪慾圖利,而販入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達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包,數量非少,惟念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可稽,素行良好,且販賣未貼專賣憑證菸類時間約僅一月,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洋菸,應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上開行為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銷售管制進口物品罪嫌云云。惟查: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丙項所稱之「管制進口物品「係指一次私運,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十萬元者而言,此為行政院發布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第一款所明定。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洋菸於查獲當日完稅價格為三十九萬八千三百九十六元,固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關緝字第八九○六一○六三號函一件附卷可稽,惟被告曾先後三次向該前來兜售之不詳姓名年籍男子購入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已據被告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且尚無證據可資證明該等扣案洋菸係被告一次所販入,亦無從認定被告一次販入之未貼專賣憑證洋菸之完稅價格超過十萬元,是此部分自不能認被告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銷售管制進口物品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五、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販賣或轉讓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或酒類者。附表:
┌──┬─────────────┬───────┐│編號│扣案之未貼專賣憑證洋菸│數量│├──┼─────────────┼───────┤│一│大衛杜夫牌│肆仟伍佰包│││(DAVIDOFFCLASSIC)││││大衛杜夫牌(白)│拾包│││(DAVIDOFFCLASSICLIGHT)││├──┼─────────────┼───────┤│二│峰牌│ 陸仟伍佰包 │││(MI-NE)││├──┼─────────────┼───────┤│三│七星牌│肆仟參佰柒拾包│││(MILDSEVEN)││├──┼─────────────┼───────┤│四│卡迪亞牌│壹仟玖佰包│││(CARTIERVEN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