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美鳳 (原名 蔡美鳳 )選任辯護人 羅聖乾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美鳳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壹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美鳳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8月5日執行羈押,至103年11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3年10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梁耀鑌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