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897號上訴人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炳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鍾欣惠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2141萬1038元【即:上訴敗訴部分:10,614,262-2,906,001=7,708,261(元),附帶上訴敗訴部分:13,702,777(元),7,708,261+13,702,777=21,411,03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萬744元,除已繳之23萬7252元外,其餘6萬349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曾錦昌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