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美鳳 (原名 蔡美鳳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周佳弘 律師( 法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美鳳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美鳳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月2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4年6月2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6月2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何信慶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