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聲字第44號聲請人 陳逸樺 相對人 陳逸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第三人 甘秀麗 與相對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2號、第86號裁定及本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44號裁定確定,其第一審聲請程序費用、第一審反請求程序費用及第二審抗告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陳逸倫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關於聲請人、第三人甘秀麗提起之101年度家親聲字第2號,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850元,已由聲請人陳逸樺、第三人甘秀麗繳納(其中陳逸樺聲請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86,340元,裁判費為4,190元),另關於第一審反請求程序費用及第二審抗告費用均已由相對人陳逸倫繳納,以上均有收據為憑。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1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