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更(二)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更(二)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更(二)字第8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美鳳 (原名: 蔡美鳳 )指定辯護人 林峻義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美鳳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美鳳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裁定羈押,至105年1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後,考量被告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在案,且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陳春秋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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