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108號公訴人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五0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四七三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伊當時是在情緒低落的情形下,才會連續幾天傳了很多通簡訊給被害人,但伊心裡完全沒有付諸行動加害被害人的念頭,其因分手心情不好,傳簡訊藉以宣洩情緒,而伊目前尚失業中,靠舉債過日子,如何能籌出近新台幣五萬元之罰金,原審判決刑度實為過重,請求撤銷原判決,並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經查:被告對於上揭恐嚇危害安全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指訴及證人 蔡麗香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傳送上開簡訊內容照片在卷可稽,而被告所傳送「你確不見棺材不流淚,再不接肯定叫你流淚不止」、「你避過今天能避得了明天嗎?你姐罵我瘋子,我絕對要她付出相當的代價,看你能逃避多久」及「由愛生恨甚而連累家人的新聞層出不窮,信你看過而且我也跟你說過,你很懷疑我的能力,我就讓你見識我的能力吧!那我就成全你。我讓整條巷都知道我們的事。學校也不能倖免。等我辦完事我再自我了斷,你準備後事和後悔吧!不把你毀誓不為人」等語之簡訊,客觀上確足使人心生畏懼,告訴人乙○○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表示:被告發簡訊給我,我心裏會害怕等語,是被告向告訴人乙○○所傳之上開簡訊內容確已使告訴人乙○○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告訴人及其家人之安全,是以本件被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自堪認定。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判處被告拘役五十五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無不當,上訴人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聲請撤銷原判決,並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賴志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