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二四號
再審原告甲○○
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三八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八十七萬五千元,折合銀圓二十九萬一千六百六十六元,應徵裁判費銀圓四千三百七十五元(元以下捨去),折合新台幣一萬三千一百二十五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送達本裁定十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毋得遲延,致遭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輝雄
法官王明宏法官高明發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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