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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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勝一 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準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甲松
法官陳吉雄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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