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六○號妨害婚姻案件(原審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七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鄭月霞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能智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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