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O二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小包(毛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及台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甲○○業經該署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O五號、四九一號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O.九公克)及注射針筒一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O五號、第四九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海洛因一包(毛重O.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毒品,且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院認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另聲請將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予以宣告沒收云云,惟查注射針筒並非違禁物,亦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