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8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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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浩華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十六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肆拾伍片、電腦主機(內建燒錄器)及其週邊設備(鍵盤、滑鼠)壹組、郵政儲金簿壹本、訂購記事本壹本、銷售記錄壹紙、列印標籤紙壹紙及電腦列印資料捌紙及空白光碟片壹百叁拾片,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明知如附表所示影片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有限責任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派拉蒙拉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之視聽著作,非經前開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意圖營利而擅自重製或散佈。詎其仍基於意圖銷售圖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間開始,向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登記帳號為SNOWBAL00000000、COCOCOLIU(32)、ILOVEBABY(39)、VCDDVDSCTG
(15)等人或夾報廣告購買盜版光碟,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後,其以登錄在YAHOO奇摩網站上之帳號CHUYUCHIEN,公然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之網頁上,刊登盜版光碟之目錄、價格及訂購方法之廣告,供不特定人士上網瀏覽,俟網路上不特定人士決定購買,並以其留於前揭網站網頁上之電子信箱CHUYUCHIEN@YAHOO.COM.TW訂購盜版光碟,乙○○收到上開訂單後,竟未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在其臺中縣太平市○○○路○○號住處,將購得之盜版光碟,連續以燒錄器對拷燒錄之方式予以重製,並以平信郵寄之方式將燒錄過的盜版光碟販賣予訂購之人,每片之訂價為新台幣(下同)五十元至二百元不等之價格。嗣訂購人收受上開內裝有盜版光碟之平信郵件後,再將價金匯至乙○○提供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權並藉此牟利,迨至九十二年六月間止。嗣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為警會同告訴代理人甲○○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乙○○前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電腦主機及其週邊設備(內建燒錄器)一套、郵政儲金簿一本、訂購記事本一本、銷售記錄一紙、列印標籤紙一紙及電腦列印資料八紙及空白光碟片一百三十片等物。
三、處罰條文: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願支付新台幣拾萬元予財團法人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帳戶名:財團法人瑪利亞文教基金會;匯款帳號:00000000000000)。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無前開不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思成書記官洪加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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