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四三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己○○代理人甲○○相對人戊○○
丙○○
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用│陸仟捌佰柒拾參元││││││├─────────────┼───────────┼─────────┤│││││第一審郵資│壹仟參佰伍拾貳元││││││├─────────────┼───────────┼─────────┤│││││共計│捌仟貳佰貳拾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