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九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個月內補正被告甲○○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以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提起公訴,係以告訴人乙○○之指訴及證人丙○○證述之內容為主要論據,並以全球影音光碟會員申請書六十四張附卷為證。
三、惟查,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係以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其構成要件。公訴人認被告共連續向全球影音光碟社四十六位客戶,每人收取入會費新台幣(下同)二千元,總計侵占業務上持有之入會費九萬二千元。惟偵查卷內所附之六十四張全球影音光碟會員申請書,係告訴人所指訴被告有繳回入會費之會員資料,至於告訴人所指訴被告尚有收取四十六位客戶入會費未繳回公司,及證人丙○○證述:有很多會員來拿片子,才知道他們所繳的會費為被告侵占,當初交付一百一十張會員卡予被告,嗣被告僅繳回會員卡六十四張,尚有四十六張未繳回,故認被告侵占了四十六位會員之入會費等節,卷內之證據資料就被告究侵占何位會員之入會費均付諸闕如。是就被告是否涉犯業務侵占罪,及被告究竟於何時、何地侵占多少金額之入會費,實有待公訴人就此部分再行舉證。承上,足見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爰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渙文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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