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15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運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22,5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
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