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胡懋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慧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