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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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劉進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東成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貸款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就
上開契約約定條款第30條合意由甲方(即原告)營業所在地
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查原告營業所在地設台北市中正區,
有原告公司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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