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13號
上 訴 人 游畯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琮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