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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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70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亨倫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8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