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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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石錦蕎
陳世杰
疏林俊
張叔銘
張元熏
吳翼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1
月22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石錦蕎、陳世杰、疏林俊、張叔銘、張元熏、吳翼丞相互鬥毆,
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陳世杰、疏林俊、張叔銘、張元熏、吳翼丞無正當理由共同攜帶
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開山刀肆把、西瓜刀壹把、摺疊刀壹把、長木棒壹支、短
鋁棒壹支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石錦蕎、陳世杰、疏林俊、張叔銘、張元熏、吳翼
丞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6年12月14日6時36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之堤防。
(三)行為:陳世杰、疏林俊、吳翼丞、張叔銘、張元熏無正當理
由共同攜帶具有殺傷力之開山刀4把、西瓜刀1把、摺疊刀
1把等物,與石錦蕎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相互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翻拍畫面。
(二)被移送人石錦蕎、陳世杰、疏林俊、張叔銘、張元熏、吳翼
丞之供述及證人 林琪富 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63條第1
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第2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