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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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61號
上 訴 人 曾千茹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郁寧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