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110年度訴字第402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振嘉
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如附表「更正前」記載記載,顯係如附表「更正後」之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更正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伍、沒收部分
三、不沒收之
物㈡第6至7行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
附表三編號2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