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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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110年度訴字第402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振嘉

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如附表「更正前」記載記載,顯係如附表「更正後」之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更正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伍、沒收部分

三、不沒收之

物㈡第6至7行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

附表三編號2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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