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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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8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丁豐文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簡易程
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查,本件被告已於
民國106年8月2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佐,是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而原告係於被告死亡後之10
6年12月28日始具狀起訴,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稽,
亦無從命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是原告就上開無當事人能
力之被告起訴,屬訴訟要件之欠缺,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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