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陳彥勝選任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希於另接到本院傳票時,依傳票所載時間,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