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二二號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嘉監五違車字第七○七○八○一二○八八號)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自民國八十五年至今,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迄未獲改善,故未於八十六年三月一日將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參加定期檢驗,又因目前工作需要交通工具,為此,聲請撤銷原裁決等語。
二、按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未依限期於八十六年三月一日參加定期檢驗,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為監理所查獲之事實,業據異議人陳述明確,且其未參加定期檢驗,顯已逾期六個月以上,從而,嘉義區監理所依首揭規定而為裁決註銷牌照並處一千八百元罰鍰,尚無違誤,異議人前開所述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