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4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林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壹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壹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100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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