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調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小調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秀華
相 對 人  李熙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因侵權行為起訴,其主張車禍之侵權行為地在桃
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西側停車場平面層出口前路口,有內政
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102年9月14日航警行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佐,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而被告
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鄰○○街○○巷○號8樓,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
佐,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考量被告應訴之便利
性,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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