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小字第462號
原 告 鄒豐吉
被 告 黃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下午2時15分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上開庭期
前或庭期日攜南投地檢102年度調偵字第36號不起訴處分書到院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