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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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59號
原 告 黃世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仁強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