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虎簡字第178號
107年度虎簡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954號、第979號、第1165號),本
院虎尾簡易庭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
李冠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點一九五公
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吸食管貳支、塑膠吸管球
貳支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冠緯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各別犯意,先後於:㈠民國10
6年12月22日15時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警於106年12
月22日15時許,另案拘提李冠緯到案,經李冠緯同意後,採
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因而查
獲上情。㈡107年1月2日前4日內之某時,在雲林縣虎尾
鎮某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錫箔紙上,以點火
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經警於107年1月2日0時30分許,在嘉義縣竹崎鄉鹿滿村
麻箕埔59號前,經李冠緯同意後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95公克)、吸食器1組、吸食管2支、塑
膠吸管球2支等物,並於同日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
基安非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㈢107年1月
16日3時許,在臺中市○○○○道下之車內,將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李冠緯於警未發覺前,
於107年1月17日15時許,向警自首上開犯行,並同意接受
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因而查獲
上情。
二、證據名稱:犯罪事實㈠、㈢部分:被告之自白、詮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號
、00000000號)、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
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之自白、自願
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尿液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採尿同意書、高雄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
驗鑑定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00000000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
淨重0.195公克)、吸食器1組、吸食管2支、塑膠吸管球
2支。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9月26日釋放出所,經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94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101年度虎簡字第18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
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檢察官就本件犯
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核無違誤。
四、核被告李冠緯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基於施用之目的而持有甲基安非
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
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虎簡字第218號判決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6年9月25日執行完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徒刑之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犯罪事實㈢部分
,被告於警未掌握具體證據前,自首犯行接受裁判,應依刑
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執行觀察、勒戒及刑之執
行,仍無法戒除毒癮,顯見前開之刑事處遇對被告吸毒之惡
習未收矯治之效,而施用毒品之犯罪,除傷害自我身心外,
經常因毒癮難耐,牽連其他財產或暴力犯罪,致生家庭及社
會治安之隱憂,被告既未確實戒毒,自應施以相當之刑罰,
以期收教化及維護社會安全之功能。並衡酌被告高職畢業之
教育程度;小康之經濟狀況;多次犯罪科刑紀錄,素行不佳
,暨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主文所示。
六、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51條第5款。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珮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