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30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葉婷兒
被 告 吳世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參佰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