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5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532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陳茂盛
被   告  蔡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88,316元及
其中86,169元自民國107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卡號資料、信用卡歷史帳單彙整總查詢等件為證,被告則對於信
用卡使用契約、所欠金額等俱不爭執,雖辯稱:因被詐騙,所以
無法一次清償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
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
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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