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3年度屏小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六九八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叁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者,每月各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