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3年度宜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應繳裁判費八千七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
  千元外,尚應補繳七千七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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