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應繳裁判費八千七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
千元外,尚應補繳七千七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