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馬簡字第二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七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簽單貳張、簽單本貳本、九十三年開獎時間表壹張及港號彩柱對碰總支數速查表
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除扣得之九十三年開獎時間表數量為壹張外
,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十二 月 十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十二 月 十日
書記官吳清林
論罪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