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3年度馬簡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馬簡字第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五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虎豹王二代」機具參台(含IC板參塊)及新台幣陸仟柒佰貳
拾元均沒收。
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吳清林
論罪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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