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8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8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0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如附表編號1、3、5、7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屆滿,如附表編號2、4、6、8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 林建洲 │台灣省合作金庫西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貳萬元│0000000││││支庫││││├─┼─────────┼─────────┼───────────┼────────┼────────┤│2│林建洲│台灣省合作金庫西門│八十八年九月五日│貳萬元│0000000││││支庫││││├─┼─────────┼─────────┼───────────┼────────┼────────┤│3│ 呂英玉誠泰商業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貳萬元│0000000││││││││├─┼─────────┼─────────┼───────────┼────────┼────────┤│4│呂英玉│誠泰商業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九月八日│貳萬元│0000000││││││││├─┼─────────┼─────────┼───────────┼────────┼────────┤│5│ 耀輝 營造有限公司黃│台北銀行雙園分行│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貳萬元│0000000│││耀輝│││││├─┼─────────┼─────────┼───────────┼────────┼────────┤│6│耀輝營造有限公司黃│台北銀行雙園分行│八十八年九月五日│貳萬元│0000000│││耀輝│││││├─┼─────────┼─────────┼───────────┼────────┼────────┤│7│德成科技有限公司盧│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貳萬元│FN00三0五三│││榮中│社昆明分社│││八│├─┼─────────┼─────────┼───────────┼────────┼────────┤│8│德成科技有限公司盧│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八十八年九月六日│貳萬元│FN00三0五六│││榮中│社昆明分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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