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一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0五、一0八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而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計貳拾壹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著作權法業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二00一一二二七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0月00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及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要件及刑罰範圍,前者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後者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且前者不以意圖營利為要件,後者須以意圖營利為要件,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自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較有利於被告。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所犯罪名又屬同一,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計二十一片,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影片名稱│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範圍│扣案片數│├──┼────────┼─────────┼───────┼────┤│一│怪醫 杜立德 2│美國二十世紀福斯影│VHS、VCD│二片││││片公司│DVD型式之銷││││││售及出租權利││├──┼────────┼─────────┼───────┼────┤│二│臥虎藏龍│美國哥倫比亞三星影│同右│四片││││片公司│││├──┼────────┼─────────┼───────┼────┤│三│美國甜心│同右│同右│四片│├──┼────────┼─────────┼───────┼────┤│四│霹靂嬌娃│同右│同右│二片│├──┼────────┼─────────┼───────┼────┤│五│魔戒首部曲─魔戒│美國新線公司(係專│同右│九片│││現身│屬授權中環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再專屬││││││授權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再專屬授權得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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